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執聲寅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緩刑五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認該受刑人所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