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元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元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元騰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入監服刑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因假釋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與前開假釋案件符合數罪併罰。經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以110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1001471151號函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471150、110014711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趙心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