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段富 被告 段樹言
段樹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零貳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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