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新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4行「..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更正為「..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4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新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於109年7月1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因前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見其並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自我控制能力不佳,足認前案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未彰,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相當之惡性,需再延長其受矯正教化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個案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自我控制能力薄弱,兼衡其於警詢自 陳國中 畢業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楊志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530號被告黃新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新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9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5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7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0月18日20時52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0月18日1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與大科路口,因另案遭通緝而為警逮捕,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新忠經傳未到場;其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時間是於109年9月底云云。然查,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其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自無足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檢察官黃彥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