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勞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上訴人 鄭育臣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統聯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