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雄
陳俊男曾憲政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俊雄、陳俊男、曾憲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