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秋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民國99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許秋月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許秋月出生日期記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與被告許秋月戶籍謄本記載不符,其登記之出生日期應為「民國63年10月3日」,是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被告許秋月出生日期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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