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文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文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6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仿冒redpeppercase商標之手機殼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品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偵查後,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6年度偵字第1645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26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而本案扣得之仿冒REDPEPPERCASE商標之手機殼1個,經告訴人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告訴人商標之物品,固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及商標正品鑑定書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106年度偵字第1645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查卷)第56頁至第66頁】在卷可佐。惟查,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向大陸地區深圳市迪亞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購得上開手機殼後在臺灣地區出售,告訴人於105年9月1日始在臺灣地區取得上開商標之商標權,有被告刊登之PCHOME購物中心手機殼販賣頁面列印資料、被告向大陸地區迪亞達公司訂購本案手機殼訂單、告訴人訂購本案手機殼之訂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見偵查卷第50頁、第52頁、第92頁、第94頁)存卷可憑,且依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並無證據顯示上開扣案物品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是上開扣案物品是否可認係屬仿冒品,即屬有疑。再者,上開商標於104年在大陸地區已先由迪亞達公司註冊,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87頁、第88頁),是被告於104年8月31日向迪亞達公司所購買之上開扣案物品,應非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訛。從而,聲請人主張上開扣案手機殼1個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顯非可採。而上開扣案之手機殼1個又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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