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65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建財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 陳添丁 」署名共叁枚、指印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財前㈠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陳建財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陳建財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在10
0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於103年11月11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查獲(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後,詎其為規避刑責,竟即基於單一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雙胞胎兄長「陳添丁」之名義,接續在如附表「署押所在文件」欄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陳添丁」之署名及按捺指印,足生損害於陳添丁及司法機關對於案件偵查、審理之正確性。嗣因陳添丁經檢察官通知到案後表示遭人冒名應訊,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建財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之自白。
㈡陳添丁在偵查中之陳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6月22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104年7月28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㈣如附表「署押所在文件」欄所示之文書。
三、核被告陳建財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為本案冒名應訊之犯行,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於同一刑事案件各階段中偽造署押之意思,因此各舉動為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是同一刑案案件中之數個偽造行為可視為一刑事訴訟程序之數個階段,係屬行為之接續進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再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規避刑責,竟即冒用其雙胞胎兄長「陳添丁」之名義冒名接受應詢並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足以影響司法機關對於案件偵查、審理之正確性,並可能使陳添丁無辜受刑事處罰,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陳添丁」署名共3枚、指印共2枚,皆係被告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署押所在文件│欄位│偽造之署押│├──┼───────────┼──────┼─────────┤│1│10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受詢問人欄│陳添丁署名2枚│││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受檢者簽名欄│陳添丁署名1枚(起│││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騎縫處│訴書誤載為2枚)、│││││指印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