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幸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志盈模具有限公司等人因本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本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倘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尚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若法官僅係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亦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當事人主張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自明(另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亦同此見解),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本案被告志盈模具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由鈞院周股法官(以下簡稱承辦法官)審理(本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損害賠償事件),至今已開庭4次,每次開庭3分鐘,讓雙方律師交換答辯狀,就改定期日,下次期日大約在30至45天後;被告一直以來均無法官之存在、委任關係未經證實、漠視與不配合態度,承辦法官均未有所要求.....等等,認承辦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之情,承辦法官應迴避本案訴訟(即本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9號)。
三、本合議庭認聲請人主張之迴避事由,均屬訴訟進行及訴訟指揮之範疇,觀之上開說明,與前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之迴避要件不合,至於聲請人請求調開庭影音帶為證,惟開庭錄音帶,事涉個人之隱私權,是否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下,可逕行調取,本合議庭採否定見解,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情形,均非迴避之事由,已如前述,是無需調取,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它相關證據釋明,是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於法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指述之事由,與迴避之法律構成要件有間,是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本件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俐文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