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A
原告八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欄部分「八代視聽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八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告欄部分「八代視聽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八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業據原告提出經濟部公司登記卡可稽,核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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