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投刑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THINH(越南籍)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THITHINH依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NGUYENTHITHINH(中文姓名: 阮氏盛 )前係案外人 曾淑惠 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合法聘僱之越南籍監護工,NGUYENTHITHINH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持居留簽證來臺,居住在臺中市○○區○○路○○○號曾淑惠住處。NGUY
ENTHITHINH於97年12月12日因故逃離曾淑惠住處而遭勞委會通報行方不明協尋,於99年1月14日下午4時許自行前往臺中市豐原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第二大隊臺中縣專勤隊(已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二專勤隊」,下簡稱臺中第二專勤隊)到案,旋遭該隊辦理收容,為依法拘禁之人。而於同月17日上午6時45分許,該隊科員 李岱璟 (涉犯公務員過失致拘禁之人脫逃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與案外人即該隊依短期就業方案聘僱之協勤人員 李俊宏 一同戒護NGUYEN
THITHINH前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1航廈,而由李岱璟帶同未上手銬之NGUYENTHITHINH在該航廈之櫃檯辦理遣返出境之機票劃位手續時,NGUYENTHITHINH竟基於脫逃之犯意,趁隙逃逸無蹤。嗣於102年7月25日下午3時許,NGUYEN
THITHINH復自行前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第二大隊南投縣專勤隊(下簡稱南投縣專勤隊)投案,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NGUYENTHITHINH於臺中第二專勤隊、南投縣專勤隊之陳述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李岱璟於臺中第二專勤隊之陳述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
㈢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各1份。
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5月4日移署政查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之內政部移民署個別查詢及列印資料、裁罰案件查詢、被告之護照、內政部處分書、宏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收費明細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外來人士入所申請表、受收容外來人士出所申請表影本各1份。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5364號緩起訴處分書影本1份。
三、核被告NGUYENTHITHINH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續留我國工作賺錢,竟趁隙脫逃,危害外籍人士居留之管理,並損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及社會秩序之維護,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自行投案,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越南籍外國人,此有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份在卷可稽,其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