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
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