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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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煙壹支及沾有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破碎煙斗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香煙及破碎煙斗各一支,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分別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局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五五三五二號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