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方烈 送達代收人 蔡東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