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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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九日以九十年虎簡字第九0號(九十年偵字第一六三五號),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又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七日以九十年易字第一一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