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24號聲請人 李岱殷 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沈俊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勞上字第四三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之記載是否符合聲請人之真實語意,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陳筱蓉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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