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5號聲請人 倪敏靜 上列當事人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 喬志祥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