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良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良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良吉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民國99年度易字第24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鈞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1年6月1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