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水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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