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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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偉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