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仁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仁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99年8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2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