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996號抗告人 陳美香
一、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洪文復 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299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