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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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督導考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代表人 莊新河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林美珠
季嘉尚 白旭凱 上列當事人間督導考核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農訴字第100016218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次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之訴,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按「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各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總幹事遴選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及考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五、考核辦法:考核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農會法第3條及第49條之1第5款定有明文。又「本辦法依農會法第49條之1規定訂定之。」、「主管機關應於每年6月底前,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及上級農會辦理農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年度考核,並評定成績。」、「農會年度考核,以1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90分以上列優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列甲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列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列丙等,未滿60分列丁等。」、「農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予以獎懲:一、列優等者頒給獎狀。二、列甲等者予以嘉獎。三、列乙等者不予獎懲。四、列丙等以下者予以警告。」、「(第1項)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70分之農會,應就其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並列管追蹤。(第2項)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60分之農會,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輔導農會檢討其缺失及訂定計畫,並督促其改進。」行為時農會考核辦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項、第6條、第7條定有明文。可知,經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70分及未滿60分之農會,負有上開法定義務,而直接對該受考核之農會發生規制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68號參照);經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定成績70分以上者,既不因此考核評定而直接生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三、緣被告為辦理民國(下同)99年度基層農會考核事項,前於100年5月10日派員前往原告農會考核結果,評定原告該年度之考核得分為79.2分,列為乙等,乃以100年6月30日府農輔字第10001348200號函送「99年度考核得分計算表」予原告。原告不服,申請復評,案經被告以100年8月25日府農輔字第10001745241號函復變更原告99年度考核分數,由79.2分增給調為82.0分。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
四、經查,關於原告99年度基層農會考核事項,經被告考核結果,評定原告該年度之考核得分為82分,依行為時農會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應列為甲等,惟此甲等成績,依上開法令規定及說明,並無直接產生任何規制作用或法律效果,故不屬於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以系爭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雖主張被告考核評分會產生獎懲之法律效果云云,惟按行為時農會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列甲等者予以嘉獎,係由主管機關依據本次農會考核成績評定結果另作成嘉奬行為,非由本次考核得分為82分即產生「嘉奬」之法律效果。另原告主張本次考核得分會影響農會總幹事遴選等情,惟按行為時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遴選,指主管機關於農會屆次改選或農會總幹事中途出缺所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受理登記、審查登記人資格、評定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成績、面談、評定合格人員及造具合格人員名冊之作業程序。」、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法第25條第1項所稱考績,指主管機關於農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前所辦理現任農會總幹事之屆次考核成績。」、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農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由主管機關依其當屆任內之各年度農會考核成績平均計算,並造具名冊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但中途接任之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農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予辦理屆次考核成績。」可知農會考核得分僅係現任總幹事將來參與遴選時總幹事考核成績計算之依據,是農會總幹事考核成績與農會本身考核成績兩者並不相同,尚難謂本次原告考核得分為82分時即直接產生有「農會總幹事遴選」之法律效果。綜上,原告上開主張尚難採信。又本件原告之起訴既不合法,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其所為實體上之主張即毋庸復予審酌,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