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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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6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丁冠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渼珞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48,976元,然超過原審請求範圍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不得於第二審小額程序為追加,故本件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並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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