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744號
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詠竣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