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36號
原告 廖彥智
被告 江訓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