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6號

上訴人 柯郭阿尼

柯敏源

柯淑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孫敬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慕義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7月5日113年度營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9,218元(計算式:3,699,218元+200,000元+200,000元=4,099,21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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