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9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告 吳承諺陳霈諠 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68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8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

時41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陳霈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72,87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880元由被告於繼承陳霈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3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未提出書狀及

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邱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