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43號

原告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武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8月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面積76.6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9元(計算式:76.68平方公尺×原告起訴時即112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60元=50,609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併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0萬元及遲延利息,係屬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因原告本件訴訟係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前已繫屬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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