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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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九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高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中央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一三九三號民事裁定,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九二號提存書提存現金新台幣二百萬元。茲因故聲請本院准予變換同額之高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中央登錄債券,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一三九三號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九二號提存書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