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瑞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零壹仟伍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陸拾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一、裁判費:0000000元
二、送達郵費:六八八元
三、本件送達費用:二三八元合計:0000000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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