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二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鎮○里里○○路一四之二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