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又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則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繕本,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當庭宣示裁定,命其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經原告簽名於筆錄上,有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狀繕本,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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