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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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辰○
z○○巳○○辰○○己○○辛○○甲巳○寅○○午○○○甲未○甲午○甲E○乙○○w○○甲己○天○○d○○卯○○甲癸○○x○○○f○○○甲戊○亥○○甲A○e○○○玄○○
甲酉甲庚○甲辛○甲D○T○○G○○甲卯○
Y○U○○地○M○○甲丙○甲丁○○o○○s○○Q○○丑○○h○○甲C○甲甲○○○y○○壬○○
甲丑○t○○j○○戌○○n○○丙○○l○○張黃玉甲宙○
u○謝江細酉○○ 張林碧 B○○k○○N○○A○○a○○呂張素申○○蕭張玉甲地○c○○C○○ 張藍銅 癸○○K○○黃○○H○○ 張楊月 X○○宙○○R○○宇○○P○○E○○甲子○ 張劉秀 L○○O○○戊○○r○○i○○謝張數許楊芬張林細甲戌○王歐美S○○甲B○甲壬○甲乙○ 謝劉龍 王振三 F○○甲黃○q○○D○○W○○m○○陳蘇烏庚○○甲宇○甲申○未○○右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選偵字第一至五號,第七至二十一號,第二十三至三十九號,第四十一至四十五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一四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z○○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己○○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辛○○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寅○○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未○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E○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w○○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己○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天○○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d○○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癸○○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x○○○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f○○○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戊○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A○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e○○○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玄○○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酉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辛○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D○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T○○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G○○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卯○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Y○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U○○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M○○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丁○○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o○○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s○○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Q○○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丑○○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h○○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甲○○○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y○○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壬○○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丑○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t○○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j○○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n○○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l○○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V○○○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u○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酉○○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J○○○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張献忠 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N○○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A○○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a○○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子○○○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寅○○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C○○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g○○○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癸○○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K○○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黃○○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H○○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Z○○○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X○○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R○○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P○○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E○○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子○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L○○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O○○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戊○○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r○○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i○○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天○○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p○○○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I○○○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丁○○○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S○○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B○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壬○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玄○○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F○○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黃○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q○○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D○○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W○○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m○○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v○○○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未○○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收受之賄賂新台幣参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以下諸人均於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設籍彰化縣員 林鎮 ,為有投票權之人,並各於下述時、地,明知或可得而知各該里長、鄰長、鄰長之配偶、之子或 張雪 (行賄者均另行審理)按各戶有投票權人數所交付每一有投票權人(即每一選舉票)新台幣(下同)三百元,係為登記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連戰、 蕭萬長 」行賄之物,竟為自己及同戶家裡不知情,具有投票權之家人如數予以收受,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其詳如下述:
(一)甲辰○住民生里中正路一二二號,家裡全戶共有四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晚上八時許,在前址住處,收受民生里第十三鄰鄰長劉志學(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二百元之賄賂。
(二)z○○住民生里永昌街六十一號,家裡全戶共有二位有投票權人;巳○○住民生里永春街七十八號,家裡全戶共有三位有投票權人;辰○○住民生里永春街七十四號,家裡全戶共有二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晚上,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民生里第十四鄰鄰長 楊黃麗慎 (另行審理)交付六百元、九百元、六百元如數全戶有投票權人數之現金賄賂。
(三)己○○住民生里南興街四十四號,家裡全戶有四位有投票權人;辛○○住民生里 四平街 二十六巷四號,家裡全戶有三位有投票權人;甲巳○住民生里南興街四十六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寅○○住民生里永吉街七十一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午○○○住民生里南興街四十八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早上八時至十一時間,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民生里第十五鄰鄰長 許焜山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二百元、九百元、六百元、六百元、一千五百元如數全戶有投票權人數之現金賄賂。
(四)甲未○住民生里永吉街五十九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甲午○住民生里永吉街五十七號,家裡全戶有三位有投票權人;甲E○住民生里四平街十六巷三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乙○○住民生里永吉街四十九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w○○住民生里永吉街五十五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各在前址住處,收受民生里第十六鄰鄰長 胡英機 (另行審理)交付六百元、九百元、六百元、六百元、六百元如數全戶有投票權人數之現金賄賂。
(五)甲己○住民生里萬年巷四十九之八十二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天○○住民生里永春街六五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與中午十二時許,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民生里第十七鄰鄰長 王日輝 與其子 王坤敬 (父子二人均另行審理)共同交付六百元現金賄賂。
(六)d○○住民生里四平街一巷十三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卯○○住民生里四平街一巷十五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甲癸○○住民生里四平街一巷十一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x○○○住民生里四平街一巷十六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f○○○住民生里四平街一巷一弄六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晚上六時許,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民生里第二十鄰鄰長 張萬掌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五百元、六百元、一千五百元、一千五百元、一千五百元如數全戶有投票權人現金賄賂。
(七)甲戊○住民生里永吉街十四號,家裡全戶有一位有投票權人;亥○○前住民生里永吉路二十六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甲A○住民生里永吉街二十八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e○○○住民生里永吉街四十八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晚上八時許,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民生里第二十一鄰鄰長 翁錦鉢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一千五百元、六百元、一千五百元如數全戶有投票權人數之現金賄賂。
(八)玄○○、甲酉均住萬年里萬年巷二十九號,家裡全戶有投票權人各有三位與六位,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五鄰鄰長 劉漢洲 (另行審理)交付九百元與一千八百元之現金賄賂。
(九)甲庚○、甲辛○(起訴書載為 羅碧連 ,屬其父姓)均住萬年里萬年巷四十一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六鄰鄰長 劉新枝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甲D○住萬年里萬年巷五十號,家裡全戶有四位有投票權人;T○○住萬年里萬年巷四十六號,家裡全戶有三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七鄰鄰長 羅榮福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二百元、九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一)G○○、甲卯○均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一巷六十六號,家裡全戶有投票權人各有五位、二位,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八鄰鄰長 張金波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五百元、六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二)Y○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一巷五十二號;U○○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二十一巷二十五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九鄰鄰長 張金水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三)地○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四十七號;M○○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二十一巷十二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鄰鄰長 張江金純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四)甲丙○、甲丁○○均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一二七巷卅七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晚上,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一鄰鄰長 劉嘉王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五)o○○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一七五號;s○○住萬年里明倫路三一六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晚上,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三鄰鄰長 張麗花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六)Q○○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二一七巷三十七號,家裡全戶有三位有投票權人;與丑○○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二一七巷二十一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晚上,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四鄰鄰長 張良順 (另行審理)交付各九百元、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七)h○○住萬年里員農街一四三巷十六號;甲C○住萬年里員農街一二七巷二十八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晚上,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五鄰鄰長 劉錦智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八)甲甲○○○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四二一巷十一號;y○○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四二一巷十三號,家裡全戶各有五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六鄰鄰長 張文永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五百元之現金賄賂。
(十九)壬○○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四二一巷一0七弄十三號,家裡全戶有四位有投票權人;甲丑○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四二一巷八十六弄十九之五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七鄰鄰長 許胡碧琴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二百元、六百元之現金賄賂。
(二十)t○○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四二一巷六十三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與j○○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四二一巷七十二弄十四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晚上六時許,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八鄰鄰長 劉政賢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五百元、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廿一)戌○○住萬年里員水路二段四六五巷十五弄三號與n○○住萬年里員水
路二段四六五巷十五弄四號,家裡全戶均有二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
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十九鄰鄰長張李彩緞(另行審理)交付六百元之現金賄賂。
(廿二)丙○○住萬年里萬年巷五十之三十四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
與l○○住萬年里萬年巷五十弄A3號,各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十七日晚上六時許,在前址住處,收受萬年里第二十鄰鄰長 劉有昌 (另行審理)交付六百元、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廿三)V○○○住萬年里員農街五十九號,家裡全戶有二位有投票權人;謝暖
暖住萬年里員農街四十三號,家裡全戶有三位有投票權人;u○前居萬年里員農街四十一號,家裡全戶有三位有投票權人;甲亥○○住萬年里員農街十三號,家裡全戶有四位有投票權人;酉○○住萬年里員農街五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日,在前址住處,各收受萬年里第二十一鄰鄰長 陳金助 (另行審理)交付六百元、九百元、九百元、一千二百元、一千五百元如全戶有投票權人數之現金賄賂。
(廿四)J○○○;B○○均住溝皂里溝皂巷十九號,B○○家裡全戶有三位有
投票權人,各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二鄰鄰長 張尚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九百元之現金賄賂。
(廿五)k○○住溝皂里溝皂巷十五號;N○○住溝皂里溝皂巷十六之三號,於
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三鄰鄰長之妻 張萬玉香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廿六)A○○、a○○、甲寅○○、甲地○、c○○、g○○○、癸○○、張
柳枝、黃○○均住溝皂里溝皂巷十五號,家裡有投票權人各二位、四位、三位、一位、三位、六位、二位、五位、二位;子○○○住溝皂里溝皂巷十五號之八,家裡有四位有投票權人;申○○住溝皂里中山路一段三0二巷一一二號,家裡有三位有投票權人;C○○住溝皂里中山路一段三0二巷一0六號,家裡有三位有投票權人;H○○住溝皂里溝皂巷十六號,家裡有六位有投票權人;Z○○○住溝皂里中山路三0二巷一0三號,家裡有五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四鄰鄰長 張啟昌 (另行審理)交付六百元、一千二百元、九百元、三百元、九百元、一千八百元、六百元、一千五百元、六百元、一千二百元、九百元、九百元、一千八百元、一千五百元如全戶有投票權人數之現金賄賂。
(廿七)X○○住溝皂里溝皂巷十五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
住處,收受溝皂里第五鄰鄰長 張飛吉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廿八)宙○○住溝皂里溝皂巷十三號;R○○住溝皂里溝皂巷十二號,於八十
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六鄰鄰長 張良土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廿九)宇○○、P○○均住溝皂里溝皂巷十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前後,
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七鄰鄰長 張啟陞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二百元、六百元之現金賄賂。
(三十)E○○住溝皂里溝皂巷七號,為溝皂里第八鄰鄰長,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收受其妻 張游柳江 (另行審理)先從里長張文宗(另行審理)處取得轉交之三百元現金賄賂。
(三十一)甲子○住溝皂里溝皂巷四號;b○○○住溝皂里溝皂巷五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九鄰鄰長之夫 曹永南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一千五百元之現金賄賂。
(三十二)L○○住溝皂里溝皂巷一弄二十號;O○○住溝皂里溝皂巷一弄五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溝皂里溝皂巷一弄三十二號溝皂里第十鄰鄰長住處,收受該鄰長之妻 陳吳淑媛 (另行審理)交付各三百元、六百元之現金賄賂。
(三十三)戊○○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四九三巷七號;r○○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四九三巷三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十一鄰鄰長 凃江銀 (另行審理)交付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三十四)i○○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四九三巷十二弄十二號;甲天○○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四九三巷十六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十二鄰鄰長 林雨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二百元、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三十五)p○○○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四九三巷十九弄四之一號;I○○○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四九三巷十九弄九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十三鄰鄰長 鄭石滿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五百元、一千八百元之現金賄賂。
(三十六)甲戌○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三九一巷十二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收受溝皂里第十四鄰鄰長刑傳(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五百元現金賄賂。
(三十七)丁○○○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三八九弄四十號;S○○住惠來里中山南路一九五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張雪(另行審理)交付一千八百元、六百元之現金賄賂。
(三十八)甲B○住溝皂里田中央巷三十八號之四十五;甲壬○住溝皂里田中央巷三十八號之五十九,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前後,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十七鄰鄰長 張尚塊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二百元、九百元之現金賄賂。
(三十九)甲乙○住溝皂里中山路一段二四四號;甲玄○○住溝皂里中山路一段二四二巷十一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
受溝皂里第十八鄰鄰長之妻 張李美雲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五百元、三百元之現金賄賂。
(四十)甲○○○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二七七巷十號;F○○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三一九巷十八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或十七日,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十九鄰鄰長 劉昌發 (另行審理)交付一千五百元、六百元之現金賄賂。
(四十一)甲黃○住員集路二段三八一號;q○○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三三一巷二號;D○○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三四一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二十鄰鄰長 陳政義 (另行審理)交付六百元、一千八百元、一千五百元之現金賄賂。
(四十二)W○○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五五七巷一00弄十二號,家裡全戶有三位有投票權人;m○○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五五七巷一00弄二十八號,家裡全戶有六位有投票權人;v○○○住溝皂里員集路二段五五七巷一00弄二十二號,家裡全戶有五位有投票權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前幾天,在前址住處,各收受溝皂里第二十一鄰鄰長之妻張陳寶蓮(另行審理)交付九百元、一千八百元、一千五百元如數全戶有投票權人數之現金賄賂。
(四十三)庚○○住中山路二段三六九巷二弄二十七之五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中午,○○○鎮○○○路「太平洋餐廳」前,收受惠來里里長謝欉(另行審理)交付之現金賄賂三百元。
(四十四)甲宇○、甲申○與未○○,均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左右,在員林鎮「惠天宮」,各收受黎明里里長 李金錐 (另行審理)交付之三百元現金賄賂。
二、右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人坦承不諱,核與前開各另行審理中之行賄者鄰長劉志學等人供述之詞相合,並有經檢察官調閱在案之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臺灣省彰化縣選舉人名冊員林鎮民生里、萬年里、溝皂里、黎明里及惠來里之選舉人名冊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等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被告等人於本院調查中均表示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本院乃於此範圍內為科刑之判決。
又被告等人收受之賄賂,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等人均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等人均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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