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乙○○
送達代樓被告甲○○住雲林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定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B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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