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72號

原告 羅士傑

被告 黃冠傑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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