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84號

原告 陳詠翕

邱大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栩臺 律師

被告 李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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