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34號

原告 宋秋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運大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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