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黃瓊瑜 被告 陳志柏 上列被告陳志柏因107年度審易字第63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5月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狀戳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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