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王吉清 被告 王菊英 訴訟代理人 麥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與訴外人 王連 另於107年5月7日向本院具狀請求訴訟追加,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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