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雅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顯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