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8號上訴人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宴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