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聖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聖詠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補充更改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至第10行關於「於98年間及99年12月間」之記載更改為「於98年1月間」。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關於「121號」之記載更改為「131號」。
㈢【附表一】編號5部分應予刪除。
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顏聖詠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0元至800元不等之價格,於民國98年1月間某日起,自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仿冒商標之衣物,即構成販賣行為。是核被告顏聖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自98年1月某日起至100年1月27日11時37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詎仍不知悔改,竟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且犯後猶未完全坦認犯行,惟念其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並予以賠償,有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2月7日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收據及匯款單各1份在卷可按,頗具悔意,態度尚可,兼衡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為31件,暨其自稱大專畢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本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聲請意旨固以:被告顏聖詠明知如附表壹編號1、2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均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叁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98年1月間,以每件衣服300元至500元、每件外套700元至800元之不等價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販入如附表叁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即於100年1月27日許,在高雄市○○區○○街131號前攤位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衣服450元至800元、每件外套1200元至1300元之不等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等語。經查,附表壹編號1、2之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固有該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4份在卷可考,惟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所陳列販賣如附表叁所示上有「HelloKitty」及大耳狗圖樣之服飾商品,經比對結果,該「HelloKitty」之蝴蝶結部分及大耳狗之嘴部圖樣,與附表壹編號1、2之商標有所差異,顯非相同或類似之圖樣,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為佐,是被告顏聖詠陳列販賣前開「HelloKitty」及大耳狗圖樣服飾之行為,尚不涉犯商標法第82條罪名,則被告此部分所為,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本件經論罪科刑部分既有前開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商品│├──┼───────────┼───────┼─────┼─────────┤│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108.1.15│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2│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102.11.30│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3│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108.12.15│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4│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108.4.15│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附表貳┌──┬─────────────┬─────┐│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衣服│7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褲子│5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外套│1件│├──┼─────────────┼─────┤│4│仿冒美樂蒂商標衣服│4件│├──┼─────────────┼─────┤│5│仿冒美樂蒂商標褲子│1件│├──┼─────────────┼─────┤│6│仿冒大耳狗商標衣服│7件│├──┼─────────────┼─────┤│7│仿冒大耳狗商標褲子│3件│├──┼─────────────┼─────┤│8│仿冒大耳狗商標外套│2件│├──┼─────────────┼─────┤│9│仿冒新幹線商標衣服│1件│├──┴─────────────┼─────┤│總計│31件│└────────────────┴─────┘附表叁┌──┬─────────────┬─────┐│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HelloKitty商標衣服│12件│├──┼─────────────┼─────┤│2│HelloKitty商標外套│1件│├──┼─────────────┼─────┤│3│大耳狗商標衣服│8件│├──┼─────────────┼─────┤│4│大耳狗商標外套│1件│├──┴─────────────┼─────┤│總計│22件│└────────────────┴─────┘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4254號被告顏聖詠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83巷1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聖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4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警惕,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均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顏聖詠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98年間及99年12月間,以每件衣服新臺幣(下同)300元至500元、每件外套700元至800元及每件褲子200元之不等價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即於100年1月27日許,在高雄市○○區○○街121號前攤位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衣服450元至800元、每件外套1200元至1300元及每件褲子300元之不等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同日上午11時37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53件(其中22件無法辨識真偽)。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 顏聖詠固 坦承於上揭時地陳列並販賣仿冒商品之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所販賣商品外觀及品質均與真品一樣,伊不知道扣案物係仿冒品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查扣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書1份、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現場照片14張及扣案物照片11張,及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
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附表一所示商標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伊向年籍不詳人販入商品,係因價格較商標權人之經銷商為低等語,足認被告販入價格偏低且商品來源不明。況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理應更注重商品來源,豈有向年籍不詳之人以低於市價取得真品之理,是被告顯於販入之時,業已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53件(其中22件無法辨識真偽),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檢察官王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2│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3│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4│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5│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外套、褲子等│││││類似商品。│└──┴───────────┴──────┴─────────┘【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衣服│19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褲子│5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外套│2件│├──┼─────────────┼─────┤│4│仿冒美樂蒂商標衣服│4件│├──┼─────────────┼─────┤│5│仿冒美樂蒂商標褲子│1件│├──┼─────────────┼─────┤│6│仿冒大耳狗商標衣服│15件│├──┼─────────────┼─────┤│7│仿冒大耳狗商標褲子│3件│├──┼─────────────┼─────┤│8│仿冒大耳狗商標外套│3件│├──┼─────────────┼─────┤│9│仿冒新幹線商標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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