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