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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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銘春選任辯護人張文雪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