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 沈皓昀 被告 林昕岳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沈皓昀與被告林昕岳、林怡萱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4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是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