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立仁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閤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無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閤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人102年4月17日補正之公司登記資料所記載,債務人閤闠工程有限公司現已廢止,復經本院於102年4月29日通知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人102年5月17日之陳報狀,未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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