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
(現於國軍北投醫院執行監護處分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減刑為6年確定。又於刑之執行完畢後,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
7月3日發交國軍北投醫院執行監護,茲據該院函送相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經評估後,認其精神症狀已較入院前改善,得以門診追蹤治療,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惟聲請人認宜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刑後監護處分指揮書、本院刑事判決及裁定、國軍北投醫院98年11月23日醫投行政字第0980002621號函及所附病歷摘要後,認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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