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767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駁回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49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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